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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 发布时间:2020-07-01
  •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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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第5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 第14号〕中,我省食品生产企业有1批次样品不合格,现将涉及不合格批次食品的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京东希亿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天津希亿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漯河市粮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粗粮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麻辣味),生产日期为:2020-02-27,检验结论为:酸价(以脂肪计,标准指标:≤5 mg/g;实测值:6.2 mg/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南省漯河市粮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该企业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生产日期为:2020-02-27,规格为:252克/袋×28袋/箱,共30箱。于2020年2月29日全部销售发货给天津客户(天津希亿食品有限公司),随货同行送货单号为074530,销售单价为:49元/箱,销售金额共计1470元。企业排查原因主要是由于生产过程中油温过高,油炸时间过长导致酸价超标。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该企业采取了召回措施。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针对排查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依法对相关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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